資源回收方式

資源回收

資源回收方式

環境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公告「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茲就執行機關現行回收項目與注意事項彙整如下,排出方式仍需依執行機關(環保局、鄉鎮市公所清潔隊)規定為準。

類別 可否回收 細項說明 回收清運注意事項
廢紙類 可回收 1. 紙板:紙箱、瓦楞紙、紙製糖果禮盒、紙製茶葉罐。 1. 廢紙與紙容器、鋁箔包等儘量分開收集打包。
2. 書報:雜誌、書籍、筆記本、報紙。 2. 先行除去塑膠封面、膠帶、線圈,釘書針等非屬紙類物品。
3. 文化用紙:影印紙、傳真紙(非熱感應紙)、包裝紙、日曆、紙袋、再生紙、電腦報表紙、宣傳單、衛生紙滾筒、電話簿、月曆、購物紙袋、信封、名片、其他純紙漿成品。 3. 裝成一箱或打包成一捆,於資源回收日時交回收車回收。
4. 紙容器: 新鮮屋、牛奶盒及紙餐具 (紙杯、紙碗、紙餐盤、紙餐盒、便當盒)等。 4. 紙盒包或鋁箔包要將吸管取出壓扁後回收。
5. 鋁箔包。 5. 紙餐具(如便當盒)使用後,將剩菜、剩飯倒入廚餘回收桶,再稍微擦拭或沖洗一下即可回收。
不可回收 紙尿(片)、衛生紙(棉)、複寫紙、蠟紙、離心紙(貼紙底襯)、轉印紙、砂紙、塑膠光面廢紙、感熱紙(如電子發票、傳真用或心電圖紙)、標籤貼紙等。 複合材質紙類,可回收的再利用比例低且影響再生產品品質,故應以一般垃圾處理。
廢鐵類 可回收 1. 鐵容器類(含瓦斯瓶罐,如內容量17公升以下之小型瓦斯瓶罐)。 1. 先行倒空容器內之殘餘物,清洗,壓扁後包成一袋,於資源回收日時交回收車回收。
2. 鐵製用品類:鐵窗、鐵板、鐵棍、鐵籠、鐵箱、鐵欄杆、鐵製鉛筆盒、鐵門、鐵架、鐵棒、鐵鉤、鐵桶、鐵條、鐵鐘、鐵器、鐵鍋、鐵櫃、鐵絲、圖釘、鐵釘、鐵碗、鐵塊、鐵鍊、鐵皮、鐵杯、鐵盆、鐵鎚頭、菜刀刀身、鐵製餅乾盒、鋼筋。 2. 鐵製用品類中非鐵類的附著物需分離拆解。
  3. 瓦斯罐或其他高壓鐵罐(如髮膠罐)遇到高溫或壓縮易引爆,回收前應至空曠處將內容物排出。
  4. 裝填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農藥、肥料之容器,至少反覆清洗三次,並將清洗液重複噴灑利用,清除內容物後並打包成一袋,送交農會所設置之回收點或交資源回收車回收。
不可回收 氣體鋼瓶。 1. 空瓦斯鋼瓶屬於壓力容器,且用後仍可能殘留瓦斯,故不在清潔隊回收範圍內,宜交由瓦斯行逆向回收處理。
2. 瓦斯鋼瓶回收請洽瓦斯行或內政部認證瓦斯檢驗場。瓦斯檢驗場資訊可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協會網站查詢。(http://www.lpgc.org.tw/inn_b_2.asp)
廢鋁類 可回收 1. 鋁容器類。 1. 先行倒空容器內之殘餘物,用水略為沖洗,壓扁後回收。
2. 鋁製用品類:鋁鍋、鋁盆、鋁門窗外框、鋁合金鋼圈。 2. 鋁製用品中非鋁類的附著物需分離拆解,否則不回收。
  3. 裝填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農藥、肥料之容器,請依廢鐵類可回收之回收清運注意事項4辦理。
廢玻璃類 可回收 1. 玻璃容器類。 1. 去除瓶蓋、吸管並倒空容器內之殘餘物,用水略為沖洗後回收。
2. 玻璃製品類:玻璃盤、玻璃杯、玻璃碗等。 2. 裝填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農藥、肥料之容器,請依廢鐵類可回收之回收清運注意事項4辦理。
不可回收 1. 衛浴設備、陶磁(瓷)製品、陶瓷花瓶、陶瓷酒瓶、鏡子、磁磚。  
2. 平板玻璃(強化玻璃、擋風玻璃、玻璃塑鋼、膠合玻璃)、魚缸玻璃
廢塑膠類 可回收 1. 塑膠容器類:印有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之1-7號之PET、PVC、PP、PE、PS(發泡、未發泡)等材質的塑膠容器。 1. 塑膠容器回收先倒空容器內之殘餘物,清洗,壓扁後包成一袋,於資源回收日時交回收車回收。
2. 平板容器類:以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2. 發泡PS(保麗龍)包含漁箱、冰品盒、蛋糕盒、電子電器包裝用及箱子充填物等。應去除膠帶、木材、鐵釘及非保麗龍之包裝材。
免洗餐具指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餐飲用具,包括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 3. 裝填環境衛生用藥(含一般環境用藥及特殊環境用藥)、農藥、肥料之容器,請依廢鐵類可回收之回收清運注意事項4辦理。
1. 一般塑膠類: 以PET、PVC、PP、PE、PS(發泡、未發泡)等材質製成之塑膠產品,如塑膠盆、塑膠桌椅、塑膠製資料夾、塑膠籃、塑膠製衣架、塑膠水桶等。  
2. 塑膠袋*:乾淨不含油漬之單一材質塑膠袋。  
不可回收 1. 玻璃纖維FRP物品、汽機車坐墊、塑膠膜、化學纖維物品、塑膠繩、尼龍繩、塑膠布、樹脂、安全座椅、PU巧拼地墊、護貝膠膜、腳踏墊、保鮮膜、墊子、塑膠製印台、泡棉、旅行袋、膠帶、錄音帶、原子筆、百葉窗、吸管、飼料袋、唱片、刷子、底片、板擦、塑膠玩具、塑膠鉛筆盒等。  
2. 髒污塑膠袋(沾有湯汁、油漬、血水等)。
3. 食品(零食)包裝內層之錫箔或鋁箔等複合性材質的塑膠袋,如糖果(餅乾、茶包)塑膠小包裝袋等
光碟片 可回收 包括CD、VCD、DVD,但不含外殼。 1. 卸除外包裝(如棉套或塑膠盒)後裝成一袋交付環保局資源回收車回收。
2. 外殼若為PC塑膠材質另行回收。
行動電話
及其充電器
可回收 1. 行動電話:行動電話、具通話功能之PDA/GPS或平板電腦及上述各項目之配件(包括旅充、座充、電池、耳機、手寫筆、傳輸線及讀卡機等)。 1. 回收前依手機品牌業者建議之刪除個資方式刪除個人資料。
2. 充電器:包括旅充、座充等。 2. 功能機可先卸除電池,並拔除記憶卡與SIM卡。
廢食用油 可回收 凡供應烹調食物所使用的油,回鍋油、過期的食用油,亦屬可回收的之食用油。 1. 自備容器盛裝蓋緊,再交付環保局資源回收車清運。(可使用原商品容器、寶特瓶或塑膠空瓶盛裝)。
2. 清潔隊廢食用油定點回收服務。
應回收廢棄物
物品類
可回收 1. 乾電池:一次電池(碳鋅電池、鹼錳電池、水銀電池、鈕扣型電池)、充電電池(鎳鎘電池、鎳氫電池、鋰電池、鉛酸電池)等。 1. 廢乾電池自物品取出後,交由環保局資源回收車回收或交由連鎖超商、超市、量販店、通訊器材行、攝影器材行等販賣業處逆向回收。
2. 機動車輛:在道路上不以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2. 民眾回收廢車,可透過廢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協助回收,並向回收業者索取廢車回收管制聯單。廢車經車體回收並報廢監理車籍後,可申請回收獎勵金。另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及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亦得協助民眾回收廢車並開立廢車回收管制聯單,惟無償回收,但民眾仍得依規定申請廢車獎勵金。
3. 廢輪胎。 3. 廢輪胎:內胎及鋼圈應事先分離,交由輪胎行、汽機踏車行或保修廠回收。
4. 鉛蓄電池。 4. 鉛蓄電池:可交由資源回收車回收或交由汽機車行或保修廠逆向回收。
5. 電子電器:電視機、容量800 公升以下電冰箱、容量為乾衣6公斤以上15公斤以下之洗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kcal/h或9,300 W以下冷、暖氣機及電風扇。 5. 電子電器:大型電子電器可交由經銷商逆向回收或先電洽清潔隊約定收運時間。小型電子電器交由資源回收車回收。
6. 資訊物品:可攜式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印表機及鍵盤。 6. 資訊物品:影印機及使用完畢之碳粉匣則由生產或經銷廠商逆向回收為主。
7. 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2.6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LED照明光源(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 7. 照明光源:先用紙套裝好,避免打破,交資源回收車或照明光源販賣業者處回收。如不小心破損,以堅固容器妥善包裝,並註明內容物。
其他 可回收 1. 含汞廢棄物*:如水銀體溫計、血壓計、溫度計等。 1. 含汞廢棄物:使用原包裝盒打包後,交付資源回收車隨車人員。如不小心破損,以堅固容器妥善包裝,並註明內容物。

2. 舊衣類*:如上衣、褲子、裙子、洋裝、外套、西裝。

舊衣類回收物品參考指引(下載附件)

2. 舊衣類:放置於貼有許可字號之舊衣回收箱中或於資源回收日時交回收車回收。回收前請先清洗乾淨勿弄溼。但貼身衣物不可回收。
3. 滅火器* 3. 滅火器:優先交付滅火器販賣業者逆向回收,交付回收車前宜先將乾粉內容物去除。
4. 雨傘(骨架)*
5. 安全帽*  

註: *表依各縣市自行公告回收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