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常見問題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申請常見問題

Q:應該向誰申請
A:設有貯存場者,須向貯存場所在地的環保局申請,處理廠則向處理廠所在地的環保局提出申請。 
 *若您有一個以上的貯存(處理)場所,只要場所不相鄰,不論距離多遠甚至跨縣市,都需要另外申請登記證。(一廠一證!)
 
Q:應該如何申請
A:回收業、處理業應依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作業。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辦理及申報者,不在此限。
 
Q:整個申請案大約須要多少時間可以知道結果?
A:環保局在受理您的(回收業、處理業)新申請或展延登記後,會於60日內完成審查,這不包含補正天數,必如有特殊況時,提出正當事由,最多再延長30天為限。
 
Q:若需要現場勘查,需要準備什麼東西?
A:須符合各設施標準之規定,現場勘查包含幾個重點,例如:污染防治設施、廠區內環境衛生、申請文件內容是否與現場一致及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等。
 
Q:如何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設施使用?
A:我國土地使用管制體系主要分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其中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回收業可申請容許使用於甲乙工業區、商業區、保護區及農業區,處理業可於甲乙工業區申請容許使用,業者需提送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設施使用計畫書,依所屬規定審核,經市府審查核准計畫書者,方可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