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
環境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兩大類,細分 14 類 38 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說明)
1. 鐵製品容器:常用於飲料罐、奶粉罐等。
2. 鋁製品容器:常用於碳酸飲料罐、運動飲料罐等。
3. 廢玻璃容器:常用於瓶酒瓶、米酒瓶、碳酸飲料瓶等
4. 廢紙容器:包含鋁箔包、紙容器。
5. 廢塑膠容器:PET、PVC、PP、PE、發泡PS、未發泡PS、其他塑膠、生質塑膠等容器
6. 廢乾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形(圓筒及方筒)、鈕扣型、組裝型
7. 廢機動車輛:包含機車、汽車
8. 廢輪胎:外胎(不含內胎)
※ 不可回收的:特種車輛使用之實心輪胎、飛機胎、內胎
9. 鉛蓄電池: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10. 廢資訊物品:可攜式電腦(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硬式磁碟機、機殼、主機板、顯示器、印表機、電源器、鍵盤
11. 廢電子電器:冷、暖氣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電風扇、冰櫃
12. 廢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炮、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為2.6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
13.廢塑膠平板包材:PET、PVC、PP、PE、PS未發泡、其他塑膠、生質塑膠
14.廢農藥容器
※ 容器類請去除雜物排空清洗後,交由資源回收處理。
※應將日光燈泡(管)置入獨立的袋子或箱子(勿併入其他立體類回收物);已破碎之廢玻璃容器、日光燈泡(管)應妥善包裝註明警語,集中蒐集後,交由資源回收處理。
增訂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一、舊衣:
指經簡單清潔整理仍堪使用之舊衣褲,不包含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襪子、窗簾、桌巾、浴巾、毛巾、圍裙、地毯、踏墊、鞋類、布料(含碎布)。
二、已排空滅火器。
三、銅類。
四、鋅類。
五、錫類。
六、水銀溫度計。
七、乾淨塑膠袋。
八、塑膠行李箱
九、安全帽帽殼。
十、雨傘傘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