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使責任業者重視環保議題,有效防堵短漏報,政府將不定期委任相關人員對於列管業者進行輔導查核作業,以落實其環保政策,達成資源永續。
法源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20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責任業者應準備之文件:
1.傳票、總分類帳及原始憑證(進銷貨發票及進出口報單)
2.出口扣抵之相關證明文件
3.營業稅申報書及委受託代工合約等
4.列管物之空瓶
現場查核:
1.確認帳冊文件與申報紀錄
2.空瓶實際測重核對
3.針對責任業者型態給予手冊予以輔導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