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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相關法規

前言:

隨著社會的進步,消費形態之多元化,致使垃圾快速成長,反之地球資源日漸缺乏,環境部為解決因廢棄物所造成日益嚴重之環境污染問題,積極管理廢棄物的貯存、清除、處理等工作,故針對相關事業單位,制定法令賦予其所產製之容器及物品回收清除之責任,依其製造及輸入之數量,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另,為使責任業者重視環保議題,有效防堵短漏報,政府將不定期委任相關人員對於列管業者進行輔導查核作業,以落實其環保政策,達成資源永續。

法源依據:

民國106 年 6 月 1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531 號令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

針對環境部列管之責任業者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6條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5條進行申報作業。

違規罰則(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

  1. 責任業者未依第16條第1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2. 責任業者提供不實申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3. 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6條第4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等事項時,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4. 責任業者違反廢清法第19條第1項,未依規定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5. 1 ~ 4項之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