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管未登記回收業

應回收廢棄物未登記回收業者

指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從事廢機動車輛以外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分類、貯存、轉運及營利之場所。

總覽

 


註1:業者類別:已登記指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未登記指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註2:應回收廢棄物回收項目: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玻璃容器、廢紙容器(廢鋁箔包、廢氣密或液密包裝紙容器、廢其他紙容器(含免洗餐具)、植物纖維容器)、廢塑膠容器(廢PET容器、廢PVC容器、廢PP容器、廢PE容器、廢未發泡PS容器、廢發泡PS容器、其他廢塑膠容器、生質塑膠廢容器)、農藥(含環境用藥)廢容器、廢乾電池、廢機動車輛(廢汽車、廢機車)、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電子電器(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暖氣機、廢電風扇)、廢資訊物品(廢主機、廢顯示器、廢可攜式電腦、廢印表機、廢鍵盤)、廢照明光源。

註3: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紙類、鐵類、鋁類、玻璃類、塑膠類(不含塑膠袋)、光碟片、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食用油,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增訂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註4:此名單為110年12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