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法源依據為何?
A: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Q2:有哪些限制使用對象?
A: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等八大類。
Q3:什麼是「免洗餐具」?
A:一般是指提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各類餐具,客觀上不再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
Q4:「塑膠類免洗餐具」包含?
A:塑膠類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但若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與碗蓋、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皆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Q5:「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
A: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筷、湯匙、刀、叉、攪拌棒,及上述(Q5.)塑膠類免洗餐具。
Q6:針對使用對象分別有哪些限制呢?
A: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
→外帶及內用:皆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
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
→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
Q7:生物可分解塑膠與傳統塑膠不同,且減少碳排放也較環保,為何不能使用?
A:因材質特性,生物可分解塑膠將對環境造成影響,不利於重複使用,仍屬一次用產品,故將納入管制以減少使用。
Q8:若違規將有哪些處分?
A: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緩。經限期改善,屆期若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Q9:可以暫時提供免洗餐具的情形?
A: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同意轄區內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一定期間內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
2.限制使用對象因清洗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清洗餐具,且於無法清洗餐具之原因發生後三十六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之申請。
(二)前項缺水或傳染病情形,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資源回收組
電話03-3381900 分機310 古小姐
圖1、112年8月1日起生物可分解塑膠免洗餐具納入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管制
圖2、「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對象限制說明